十月 21, 2019

一些明星侵权判决书的学习笔记

最近找了一些明星名誉权肖像权相关的判决书学习,记录一下。 从侵权方式看,主要可以分为这三种: 盈利性的肖像权使用 诽谤或侮辱性言论损害名誉权 美容整形机构的侵权:这个本来可以归类到前面两点之中,不过相关的案件数量太多,单列出来分类。 三个案由里: 第一种的赔偿请求是经济损失,这部分的经济损失按照明星肖像权的商业价值计算,金额比较高,主张精神抚慰的一般不支持; 第二种的赔偿是精神抚慰,主张经济损失的,通常以为案件的合理支出比如公证费律师费给付,要求赔偿名誉权受损的直接经济损失,基本都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第三种因为通常两点都搭边,根据案件情况,各地法院判经济损失或精神抚慰的都有。 三个侵权形式中: 第一种第三种都是公司名义应诉;而名誉权侵权,无论是所谓自媒体或者个人帐号(由账号名称区分),基本是个人应诉。(还是有个中华网的例外) 各平台的不同认证方式应该是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平台的运营引导方向。
美容整形
上面说过这个类型数量比较多,多到什么程度呢?
相比其他类型官司得零星寻找,杨颖个人近几年来起诉美容整形机构获得胜诉的案件约有七八十个,新氧败诉的案件约有三四十个。按类似案件约五万左右的赔偿金额计算。杨颖就此的收入就得有几百万,新氧得赔上一两百万。
话说回来,这新氧经常造谣打官司还老输,一直这么赔钱也不是个事啊,一定忍不住要造谣的话,不考虑换个法务或者合作律师么。
肖像权 盈利性的肖像权侵权包含范围比想象的要广泛很多,除整形医院线上线下的广告、宣传册、看板,这些明显的侵权之外。在线使用明星照片,比如商业机构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靳东vs咪咕音乐)、包含购买链接/二维码的公众号推广文章(浙江臻品悦动公司vs周冬雨)、商业网站带盈利性链接和广告的资讯发布转载(韩雪vs普商信息),都属于侵权。 第二类实际上也是重灾区,自媒体公众号有个恰饭方式是在明星配图文章下生硬转折插入推广产品的介绍,按这个判例一告一个准。 另外,案子里明星得证明自己是明星,才能构造侵权损失赔偿的证据链,各位明星做法略有不同。杨颖靳东提交自己百度百科页面的打印件(的确也有被告律师以可公开编辑为由要求认定证据不足),周冬雨在诉状中列了自己的作品清单,张丰毅啥都没说,韩雪提交了自己的一个代言合同。 韩雪拿到的赔偿金额是最高的。 名誉权 最开始产生兴趣的其实是这部分,到最后一共搜集了八个名誉权的判决书(附后),数量比较少,共性内容不算太多。而且非常可惜的没找到明星原告败诉的案例作为对比,当然也可能是大家起诉都比较谨慎有确凿把握才上庭的缘故。 很多判决书里没写立案日期。从侵权日期到判决日期来看,除开最长的两个十八个月和最少的六个月,周期在八到十二个月的占多数。 八个案件中,一个朝阳一个西城区,其他全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只有一家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八个案件中,有六个原告代理是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从名字上看是专做明星法律事务的,生意不错。 八个案件九个被告,其中三个男性六个女性;除徐彦民vs费霞的1953年出生外(大兄弟这都六十多了还在干营销号造谣,老当益壮啊),其余出生年在1989-1999之间,平均出生年1994.125。侵权发生时的平均年龄是23岁左右。 案件的侵权平台,一个是今日头条,一个是微信微博知乎账号都有,其余六个都是微博。从账号名称来看,五个是营销号自媒体,四个是个人账号。营销号全部出庭,个人帐号只有一例应诉。 案件的赔偿金额包括精神抚慰金和案件合理支出,除王源vs谭丽亚案的4000总赔偿金额外,其他数字在15000至66000之间,均值38000. 几个案件被告比较有特点的申辩点有: 李y峰说的不是李易峰,泡王的意思是泡面之王; 道歉会让事件重新进入公众视野,对原告不大好,因此不该道歉; 原告可以就传言作出反驳,因此不存在名誉权受损; 我是在为原告辟谣,虽然过程中引用的谣言比较具体和详实; 没发律师函就直接上法院告我不大好。 共通的主要申辩点有:无主观恶意;(没人看)未造成严重后果;事情来源客观非捏造;赔偿少判点。 对此,各法院的“本院认为”环节口径基本一致:公众人物对评论应当更加容忍,但亦有其限度。这几个上了法庭并胜诉的案例,无主观恶意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辩基本都不予认可,以“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社会评价”定性。而关于“事实来源客观并非捏造”这一点(立足点类似于饭圈的大部分“实锤”),法院的措辞包括:
本案中被告发布针对费霞的微博,…………等内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该言论系对费霞的诽谤,足以造成对费霞社会评价的降低。

转载人也应当对引用、转发内容持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现未经核实转发明显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内容,造成了对李易峰侵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应当对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但考虑被告针对发布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业性考虑,仍彰显出被告诋毁原告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

被告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所引用的言论存在缺乏论证、人为曲解或过激的贬损性语言等不计后果的情况,仍予以选择性引用,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侵权

被告文章不仅存在多处内容失实,还随意进行夸张性描述以歪曲事实,并由事及人,使用大量侮辱性言辞攻击和贬低原告的人品和能力。其文整体不具客观性,不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评论,有较强的攻击性,其目的为贬损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的人品进行否定性评价,贬损原告人格、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唯一一个略有不同的判决书。
从微博内容及评论的内容均为两人的粉丝相互之间的攻击和争论,故关于“王源整容”内容也是在粉丝圈中口口相传的内容,但该内容并无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王源的粉丝在网络上也表示了对该内容的否认态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这种粉丝之间的因相互攻击而发表的“事实观点”其实不具有侮辱及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作用,而王源作为从事演艺事业的艺人,亦应对此类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程度。但本院同时认为,艺人对评论的容忍并不意味着,粉丝和其他社会公众可以任意的用未加证实的事实强加于艺人。本案中,被告作为易烊千玺的粉丝发表无证据证明的且可能影响他人的事实已经构成了侵权,

10月20日补:
郭敬明的案子和以上案件有所不同,他的诉讼案由是诽谤罪,刑事自诉,胜诉了被告得坐牢,后果比上面的民事纠纷严重很多,相对而言,举证责任也更加广泛。 同时诽谤和名誉侵权正好还有个区别是宣扬的事情是虚构的还是真实的。如果宣扬客观事实,从而损伤他人名誉的,属于侵犯名誉权,而不是诽谤。 附件 彭祥翔vs杨幂 一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278845c76fb4150b012aa3400e9c4a9 二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9339d4035584f56abebaa3400e98709 徐彦民vs费霞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f74a553dd3347ac8d81aacb0114339a 王晓闪vs李易峰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c8463fc237a455faa5aa98f0011c489 王肖肖vs吴亦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76ee01ae88b4f28962eaacb011491af 吴强vs吴亦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518e8618dd64bce99b7a9c40011e0e2 二审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a5b5ddd6f61452a8ec6a9c40011aced 赵胜男vs杨洋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dea26a91665747608587a9c200135b68 邓姗姗谭丽亚vs王源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446f9d16d524893b44aaa250011ff6c 杨秋宛vs张艺兴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82c6d37771f43999e5caacb0113d231 郭敬明vs李枫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05555960&n=2